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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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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09
我院建立有效的勤工助学体制,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培养学生自立能力和劳动观点,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保持学院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推进勤工助学各项措施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1、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素者,均可本着自愿原则参加,但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好、表现好的学生。受警告处分和在校期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两门以上(含两门)的学生不应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经学生所在班级和系部审核推荐,报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认定。
3、为确实帮助特别贫困学生,各系部报勤工助学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处、团委、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活动立项以及年度勤工助学经费支出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管理协调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学工处做好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工作。
2、勤工助学经费学院按年度拨款,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勤工助学经费的支配,勤工助学人员的审批和岗位调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日常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用工报酬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发放。
3、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开辟校内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后勤处、图书馆、保卫处、实训技术中心、学工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应尽可能扩大勤工助学岗位,更多地安排学生参加各种劳务性、辅助性的勤工助学工作。有条件的系部,也应尽可能地提供学生管理、教学、科研、实习相关的勤工助学岗位。积极鼓励向外拓宽勤工助学渠道。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校纪校规和违反工作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者、有不良消费行为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勤工助学方面的表现情况计入个人综合测评鉴定。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1、每学年初召开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年度勤工助学基金支出计划,审查、批准勤工助学活动立项。
2、各用人部门及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实、恰当地提出勤工助学用工计划,不得随意设岗和盲目立项以及超计划安排。凡需要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及单位应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并注明需要学生人数、工作时数、工作内容等,经审批后立项。
3、勤工助学办公室公布已立项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目录”,各系部组织学生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批准上岗资格,并公布定岗情况,通报用工部门。由学院召开上岗学生会议,教育、培训、发放“勤工助学工作卡”,学生到用工部门及单位报到、上岗。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根据工作量、用人单位考核等情况,给予不超过400元的报酬。
5、勤工助学办公室要加强与用工部门及单位的联系部和配合,做好对在岗学生的教育、使用、关心和报酬发放工作。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由用工部门及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表现做出工作鉴定,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实际工作量和考核情况,每月制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发放。
四、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及要求
1、日常考核由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利用非上课时间进行,不允许在上课时间内旷课上岗;
3、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勤工助学工作安排,积极肯干,认真负责;
4、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爱护公共财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操作规章,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坚持原则,不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7、打扫教室的同学要妥善保管好管理老师所给的钥匙,不可给他人使用;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1、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口头警告;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以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违反岗位劳动纪律,如用工部门反映不称职者,经核实后应予调整或辞退;
3、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淘汰制,不设置长期岗位。如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或发现有不良生活、消费行为者或两门功课不及格者,则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六、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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