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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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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印发<吉林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院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为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资金筹措等,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学院学工处资助科,负责对全院学生的资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院学工处资助科的主要职责:
1.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体系;
2. 建立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
3. 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 组织评审各类奖、助学金;
5. 负责院内专项困难补助、临时补助的评定、发放及学费减免等工作;
6. 负责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7.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8. 负责征兵补偿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划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需要助学贷款或借钱来缴纳学费,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中,有以下情况且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父母残疾或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但尚有劳动能力;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
(2)父母一方过世或患有重大疾病,且整个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3)父母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或其他不适当开支的;
2、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4、 擅自在校外租房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九条 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科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9月或10月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学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十二条 每位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如实申报本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可投诉举报;各系部对学生的投诉举报应进行认真复查,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一旦确定后,学年内原则上不再界定新的经济困难学生。经审核并最终被确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各系部报送资助科备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必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承诺申报情况真实。
第十五条 各系部评议小组通过召开班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并对照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结合学生实际消费等情况确定本学院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十六条 各系部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和各系部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科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信息。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全部孤儿、特困生通过实地走访方式进行核实,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资格。
1.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
2. 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 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4. 拒绝参加院内勤工助学者;
5. 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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