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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 评定办法

  • 作者:      
  •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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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院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院保持一致;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院、系部各项活动及公益劳动;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达到3.5以上(按平均学分绩排序确定);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学年本专业本年级排名前10名,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是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

7、同等条件下,上一年度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心理委员”、“优秀学生资助宣传大使”、“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十佳大学生”、“百优大学生”等荣誉称号可优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大赛获奖学生可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由学院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科(简称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部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应是我院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程序:

1、学生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系部接到学生申请后,及时核对学生的相关情况,对初审合格的学生,在系部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系部意见报资助管理科;

3、学工处成立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定工作组,工作组由学工处长、院团委书记、系部党总支书记等人员组成,学工处长担任组长。工作组针对资助管理科汇总上报推荐的名单,根据评定细则及名额进行审核排序;

4、资助管理科将工作组审核结果,报学院领导审定通过后,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资助管理科将评审结果报至吉林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并下拨专项经费后,一次性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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