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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 作者:      
  •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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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各项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五)身体健康,达到高等学院《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各类奖学金:

(一)考核评定期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二)考核评定期内必修课及限制选修课期末考试或结业考试不及格者;

(三)无故拖欠学费者;

(四)留级学生在留级期间;

(五)毕业前最后一学期。

 

第二章 天使奖学金

 

第五条 天使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

一等奖 1500元/人、学期,每班获奖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2%;(班额小于25人的班级,每班评选1名获奖者)

二等奖 1000元/人、学期 ,每班获奖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5%;

三等奖 700元/人、学期 ,每班获奖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9%。

第六条 天使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申报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平均绩点3.5以上(含3.5);申报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平均绩点3.0以上(含3.0);申报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平均绩点2.7以上(含2.7),满足以上申报条件的,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确定;

(二)申报奖学金的学生要求学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在班级的前1/2;

第七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时应认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本人未获得奖学金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天使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期开学后4周内完成。各系部应在学生奖励工作组的领导下,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在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为:①本人申报,班级初评;②各系部进行初步审核;③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十条 各系部将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在本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颁发由学工处、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并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三章 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新生入学时,各省文、理科分数第一名且超过二本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奖励每人8000元。

 

第四章 天使进步奖学金

 

第十三条 天使进步奖学金旨在奖励学习刻苦,取得进步的学生。

第十四条 天使进步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

1、突出进步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2%;

2、进步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5%;

3、突出进步奖和进步奖评选过程中如出现并列情况,平均学分绩高者优先入选。

第十五条 天使进步奖学金评选条件:

1、突出进步奖学金要求平均学分绩排名较上一学期提高本专业人数的20%及以上;

2、进步奖学金要求平均学分绩排名较上一学期提高本专业人数的10%及以上。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步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系部进行公示期间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诉,该系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系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系部答复后2天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结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技能大赛获奖奖励

 

第十七条 每年4月底学院对上一年度参加校外竞赛获奖的学生进行表彰。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

                                                               单元:元

奖励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一类

6000

4000

2000

国家二类、省一类

2000

1000

500

省二类

1000

500

300

校内

300

200

100

注:1、同一竞赛项目参加各级比赛的,按最高获奖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2、以团体项目参赛的,所有成员按个人参赛标准发放奖金。

3、设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不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前5%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期的奖学金在原专业参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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