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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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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
《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开展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教管结合,明确责任,综合治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负责全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学工处负责日常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管理,协助分管院长对全院学生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协调、检查、处理。
第六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系部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各系部要把各年级、各班级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分解到班主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七条 各系部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要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渗透于日常的教学活动和生活中。要善于利用各类事故和案件的范例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避险避灾相关知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教职员工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切实关心和爱护学生,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和增强安全意识。
2、要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为确保自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要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自身形象,做到言行举止文明。在公共场所,恋爱学生不得有过分亲昵行为。
2、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凶器带进学院。
3、不得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手机充电器之外的电器。
4、不得损坏、移动、拆卸、乱接,乱拉电源线;离开宿舍时应自觉关闭房间电源。
5、不得在教室、宿舍使用明火:宿舍熄灯后不得使用蜡烛。
6、不得躺在床上吸烟,不得乱扔烟头。
7、不得在校外租房,不得夜不归宿。
8、不得留宿异性及其他人员。
9、不得擅自离校、旷课。
10、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11、严禁收听、传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和读物。
12、严禁组织、宜传、参加各种宗教、迷信、传销等活动。
13、不得酗酒、赌博。参与赌博者没收赌具及全部赌资。
14、不得愉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15、不得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宿舍,不得在教室、寝室向外抛掷物品。
16、不得在校园内经销、代销商品。
17、要讲究饮食卫生,严禁在校外、寝室内就餐。
18、上下楼梯要靠右侧行走,禁止相互推拥或有意制造堵塞和拥挤。
19、严禁进入校外网吧和不适宜学生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20、不得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或无专业救生人员保护的场所游泳。
21、严格遵守校园施工工地的管理规定,不得靠近、进入或穿越施工工地。
22、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要理智地处理,不得激化矛盾,遇到问题要主动与班主任、系部主任谈心,寻求解决办法。
23、其他有关违反学院管理规定的。
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保卫处要采取有效措施,负责校园治安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防止校园内各种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对于发生的校园治安和刑事案件,保卫处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由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有不良分子袭扰、行窃、斗殴、行凶,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或有关人员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拨打“110”报警。
第十三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或其它人员应迅速协助学院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与学院保卫处、学工处、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出人校园,须持有本人的学生证或其他准许出人的证件;校外人员如有事进人校园,必须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人,并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因学生本人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后果由本人自负。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由于本人违反纪律或不按要求进行而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假期、毕业离校等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伤害事故,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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