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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作者:      
  •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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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校纪校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其他层次学生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工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处罚

 

第六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组织尚未掌握其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组织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

(二)在组织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地揭发他人错误;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违纪再犯;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第九条 处罚: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补助资格,不推荐就业。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处理,报学工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四)发生在寝室生活区的违纪问题,由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通报学生所在系部,学工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一般违纪事件由系部查证;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治安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牵头调查。

(二)听取陈诉和申辩。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主笔人要写出文字说明。

(三)处分报批。经调查核实,需要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经核实后,以下各项可作为有效证据: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其他有效证据。

(四)下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被处分人。由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决定书。被处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以留置方式送达,可由其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处分决定书若无法送达被处分人,可在校内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系部要将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工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如不提出申诉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院可以通过保卫处采取适当措施让其离校。

第十二条 学工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要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视情况张榜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可以不张榜公布。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批准,可延长15日,必要时可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到期后,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处分部门审查考核后,确认有改正错误表现,达到教育目的,可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 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原处分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可延长处分期或给予加重处罚。

 

 

第六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策划、组织、煽动及参与闹事,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内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俱乐部、沙龙等;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褊袒一方,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五)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或干扰组织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违禁物品、私拉电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提供凶器(指木质、铁质等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预谋策划打架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以及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而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使事态扩大或敲诈勒索者,给予责任者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逾期不交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现金、票据等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观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或进行性骚扰、侮辱或伤害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私带异性进入宿舍,给予记过处分。私带异性进入宿舍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或者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动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含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案价值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结伙偷窃财物,情节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私自拉线、违章用电,违章使用或损坏公共场所电铃、电灯、广播、电源线、电梯、消防设备、网络设备等,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引发火情、火灾者,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无火情、火灾情况下,故意触动消防报警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无故迟到、早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和无故旷课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一个工作日以上,四个工作日(含四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8-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四个工作日以上,六个工作日(含六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24-36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六个工作日以上,八个工作日(含八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36-48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八个工作日以上,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无故旷课48-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以上,或累计无故旷课90学时以上,予以退学处理;

(六)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

第三十五条 凡考试(含考查)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含考查)作弊及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作弊、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参加市级及以上统考作弊、二次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扰乱考场秩序、有窃题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布有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在寝室、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

(二)扰乱公寓、运动场、办公楼、图书馆、教学大楼、实验楼等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工作人员者;

(三)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者;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伪造、涂改、翻印、转借或偷窃各类证明、协议书、合同书,以及报假案、作假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威逼、恐吓、诽谤他人者;

(七)全院禁止吸烟,发现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院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5、盗用别人的网络账号冒名使用网络应用系统;

6、违反学院网络IP地址使用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秩序;

7、恶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8、利用网络,恶意攻击其它网络用户;

9、通过网络盗取或未经许可删除、修改他人计算机中的文件或其它资源;

10、利用网络,漫骂、侮辱、恐吓他人。

(四)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承担赔偿责任:

1、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2、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3、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4、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5、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荣誉权;

6、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院有关学生生活区、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发生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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