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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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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13
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应考核。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成绩记分单、学生成绩总表。
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测验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条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考核成绩换算学分记载,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在学院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创业者;
4.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毕业前一学期不能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复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按学院要求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院将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顺延。
第十九条 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医院病愈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24条执行。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第25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初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由学生自己选择系部内相近专业,系部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
2.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高分录取专业可选低分录取专业,低分录取专业不可以选高分录取专业;
3.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4.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降级、退学处理。
1.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4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
2.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给予留(降)级;
3.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5学分者,或自修后最终仍未通过达标考核者,给予退学;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给予退学;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给予退学;
8.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准予退学;
本条款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包括任选课和辅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五方面。即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有如下选择
1.推荐提前就业或上岗。
2.辅修另一专业,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可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课程按规定付费。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得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学院可提供辅修专业成绩证明,并记入本人辅修成绩总表。
第三十三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满规定学分,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及在学期间应征入伍等引起学籍变动的,一律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审批单》,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九节 其 它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黑除恶邮箱:1974655945@qq.com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座机:0435-4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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