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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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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1-12-30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印发<吉林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教联字[2007]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院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学工处的主要职责:
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体系;
2.建立和管理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
3.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组织评审各类奖、助学金;
5.负责院内专项困难补助、临时补助的评定、发放及学费减免等工作;
6.负责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工作;
7.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8.负责征兵补偿工作。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对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划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需要助学贷款或借钱来缴纳学费,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中,有以下情况且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父母残疾或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但尚有劳动能力;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
(2)父母一方过世或患有重大疾病,且整个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3)父母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或其他不适当开支的;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4、擅自在校外租房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九条: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议、审定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9月或10月为申报、评议、审定时间。
第十一条:学工处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校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必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承诺申报情况真实。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全部孤儿、特困生通过实地走访方式进行核实,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者;
2.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4.拒绝参加院内勤工助学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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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办法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得到保证,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以下补助:
一、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学生或学生家庭因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学业的,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凭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材料并走访后,将情况报学生工作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成立一次性困难补助审核评定工作组,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及资助方案报学院研究批准。
二、春、秋两季换季补助:
(一)评定条件:
经我院困难生认定后,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的困难生将获得每学期的换季补助。
(二)发放标准:
特困等级:500元/学期;
困难等级:300元/学期。
三、寒、暑假乘车补助:
(一)评定条件:
经我院困难生认定后,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个等级的困难生将获得每学期的乘车补助。
(二)发放标准:
根据生源地划分为四个档次:
第一档:吉林省(不含梅河口市所辖各县、区),每人100元;
第二档:黑龙江省、河北、辽宁、内蒙古,每人200元;
第三档:安徽、山东、宁夏、山西、陕西、浙江、湖北、河南,每人300元;
第四档:湖南、青海、福建、甘肃、广西、贵州、四川、西藏、新疆、云南、江西,每人500元。
四、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我院建立有效的勤工助学体制,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培养学生自立能力和劳动观点,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保持学院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推进勤工助学各项措施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1、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朴素者,均可本着自愿原则参加,但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好、表现好的学生。受警告处分和在校期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两门以上(含两门)的学生不应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经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推荐,报学生工作处认定。
3、为确实帮助特别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处、团委、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活动立项以及年度勤工助学经费支出计划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管理协调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工作。
2、勤工助学经费学院按年度拨款,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每年度勤工助学经费的支配,勤工助学人员的审批和岗位调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日常考核由用工部门负责,用工报酬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发放。
3、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开辟校内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后勤处、图书馆、保卫处、实训技术中心、学工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应尽可能扩大勤工助学岗位,更多地安排学生参加各种劳务性、辅助性的勤工助学工作。有条件的部门,也应尽可能地提供学生管理、教学、科研、实习相关的勤工助学岗位。积极鼓励向外拓宽勤工助学渠道。
4、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反校纪校规和违反工作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者、有不良消费行为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勤工助学方面的表现情况计入个人综合测评鉴定。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1、每学年初召开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年度勤工助学基金支出计划,审查、批准勤工助学活动立项。
2、各用人部门及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实、恰当地提出勤工助学用工计划,不得随意设岗和盲目立项以及超计划安排。凡需要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及单位应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并注明需要学生人数、工作时数、工作内容等,经审批后立项。
3、勤工助学办公室公布已立项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目录”,各系部组织学生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批准上岗资格,并公布定岗情况,通报用工部门。由学院召开上岗学生会议,教育、培训、发放“勤工助学工作卡”,学生到用工部门及单位报到、上岗。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根据工作量、用人单位考核等情况,给予不超过400元的报酬。
5、勤工助学办公室要加强与用工部门及单位的联系部和配合,做好对在岗学生的教育、使用、关心和报酬发放工作。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由用工部门及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表现做出工作鉴定,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实际工作量和考核情况,每月制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发放。
四、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及要求
1、日常考核由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利用非上课时间进行,不允许在上课时间内旷课上岗;
3、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勤工助学工作安排,积极肯干,认真负责;
4、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爱护公共财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操作规章,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坚持原则,不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7、打扫教室的同学要妥善保管好管理老师所给的钥匙,不可给他人使用;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1、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口头警告;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以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违反岗位劳动纪律,如用工部门反映不称职者,经核实后应予调整或辞退;
3、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淘汰制,不设置长期岗位。如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或发现有不良生活、消费行为者或两门功课不及格者,则取消其勤工助学上岗资格。
六、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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