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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作者:      
  •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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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也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平台,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保证校园“两个”秩序,提高学生职业素养,满足用人单位需要,促进学生就业,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住宿人员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调整、分配由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其它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三条 入住学生需签订住宿协议书,自觉遵守住宿协议要求,遵守校规校纪及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入住寝室后,认真检查寝室内的床铺、桌椅、门窗、电气、供暖等设施设备,由寝室长或学生代表在“公寓备品登记表”上签字,保管到人。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滞留公寓。留宿者须经各分院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同意,持有关证明到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因休学、转学、退学等特殊情况需中途退宿者,必须持学籍变动证明,到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生离校时,公寓管理办公室检查验收房间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区域(走廊、楼梯等)卫生由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寝室内卫生由住寝人员负责,清扫垃圾按要求倒到指定位置。

第八条 寝室长为全寝人员利益的代表,负责制订卫生公约及值日表,组织寝室的卫生打扫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寝人员遵守条例,加强与公寓工作人员联系,协助做好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住宿人员要讲究卫生,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达到公寓半军事化定置管理标准),被罩、床单等物品应保持洁净。

第十条 住宿人员要维持好公共卫生。

(一)不要在公寓内外墙壁、衣柜及门窗玻璃上乱贴、乱画及张贴非法宣传品或大小字报。

(二)不要向洗漱间、水池、便池、下水道内倾倒杂物;不要从窗户或阳台向外泼水,抛扔果皮、纸屑及其它物品;不要向走廊内泼水;不要随地吐痰、污损墙壁。

(三)不要在楼内或寝室内存放杂物、自行车、摩托车等。

(四)不要有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分院学生管理部门和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定期对各寝室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评比,汇总后向全校公布,并将其作为评选“标兵寝室”、“文明寝室”、“先进班级”、“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患有特殊疾病或传染疾病的学生,应及时报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同时服从公寓中心的住宿安排,需要隔离的学生必须搬离,等康复后持医院证明才可回校入住。

 

第三章  安全及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就寝,按时起床。关门后不得随意出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说明理由,出示有效证件并在门卫室登记,经分院学生管理部门和门卫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入。如因有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需晚归者,必须经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同意,提前报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不得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室内及走廊上不得燃烧物品;公寓楼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不得私自动用总电源开关及保险设施,不得私接电线、安装插座等;不得乱动供暖供水等设施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电热宝、电热水器、电热杯、电热毯、电热锅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 公寓内不得存放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哄闹、跳舞、溜冰、玩球等。熄灯后,不得打牌、弹奏乐器、喊叫及一切妨碍他人休息的行为。禁止在寝室内赌博、饮酒、聚餐。

第十八条 公寓内不得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等宠物。

第十九条 公寓楼内学生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爬窗子、阳台等进出公寓。

第二十一条 男女生公寓,异性不得互访,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钥匙由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配发,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楼内管理员,进行补配或换锁;不得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原则上值班室钥匙不外借,特殊情况可凭学生证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后要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发生失火、被盗等事件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发生被盗时,要保护好被盗现场,并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文明住宿,礼貌相处,理智处理纠纷,不得在公寓楼内互相谩骂、斗殴。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不得有其它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全院禁烟,禁止学生在寝室内吸烟,危害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发现有吸烟行为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一切评先、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评定资格。

第四章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人员要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装和破坏水电设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浪费水电现象。爱护公物,注意节约。随手关灯、关水龙头,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发现因设备故障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九条 安全使用电脑,妥善保管,丢失不予负责。要按规定用电,不准在寝室内乱拉电线,离开寝室必须切断电源关闭电脑,包括插排、手机充电器等。如有违反者,第一次给予提示和警告,第二次全寝停用电脑一个月,第三次全寝停用电脑一学期,并取消 “标兵寝室”评比资格。

 

第五章  公寓床铺等设施摆放实行定置管理

 

第三十条 宿舍内备品和设施由学院统一配备和管理,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每个寝室建卡登记,由寝室长验收后签字。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要按登记卡进行验收。损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倍赔偿。

第三十一条 学生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门窗有损坏而找不到责任人者,由本寝室成员共同负责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安放的床铺等设施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搬动和拆卸,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寓内的维修项目由后勤负责。学生公寓如有维修项目,请及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公寓管理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安排维修。床铺等设施属自然损坏予以免费维修,人为损坏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三十四条 如发现维修不及时及其它情况,及时向大学生服务中心办公室反映。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先进,促进工作,学院每月评选“文明寝室”,每学期对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评选“标兵寝室”和“标兵寝室长”。基本依据是:内务卫生好,基础文明好,遵纪守法好,学习风气好,文化建设好(见评比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情节较轻者,由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分别做出书面批评、赔偿经济损失决定等,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分院负责督促学生执行决定;严重违纪,由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会同学生所在分院及时取证,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的卫生文明状况与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评优及分院评比相结合,对文明卫生状况较差的寝室及个人,大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取消评优资格。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将赔款交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者,视为不服从管理,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造成事故或伤亡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罚的,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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