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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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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1-12-31
为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推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党建工作质量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一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委(支部)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条 提出入党申请 年满十八周岁,在校工作、学习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组织委员应及时登记,党支部在一个月内派支部委员会委员或正式党员同其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学院党校适时组织培训考核,择优推荐所在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的方式产生人选。程序:召开党小组会,在普遍征求党员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意见不一致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结果,报上级党委审核备案。一般积极分子经过半年以上考察培养、相对比较成熟的可经党支部党员大会研究确定为重点积极分子。
推荐28岁以下的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先进行共青团推优。程序:基层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召开团支部所辖部门(班级)全体会议,采取票决的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及时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报送所在党支部。
第四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应当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培养教育。主要任务: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三)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五条 培养教育考察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由两名培养联系人分别填入《党的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签字、盖章(按手印)。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材料。
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指出其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考察的方式:调阅、听取本人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观察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培养考察的主要方法:
(一)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二)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并检查完成情况。在他们完成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三)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采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二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学院党校培训且考核、测评达到优秀,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的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学生代表等。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座谈会人数应不少于10人。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但出现单科不及格的一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七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二)通过各种途径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文书材料及写作格式、要求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八条 进行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结果应提供无犯罪证明、《申请入党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政审调查表》、纪检监察审查证明,并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流动人员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开展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具体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未经培训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条 党组织预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形成综合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上级党委组织召开民主测评大会,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同时对拟接收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审、培训、预审,以及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书面意见由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大会上宣读。
(五)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按手印)。及时整理《发展党员卷宗》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党组织谈话 审批预备党员前,上级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审批 上级党委采取集体讨论和表决的方式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具体要求:
(一)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要在三个月内审批。
(二)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三)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党支部。
(四)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五条 编入党小组 党支部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六条 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或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育考察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撰写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
第十八条 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认真审查并进行公示,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讨论并形成意见。
第十九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一)预备党员汇报转正申请。
(二)入党介绍人、党小组、支委会介绍情况。
(三)与会党员讨论表决。
(四)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
(五)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必须执行票决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条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 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保存。
本操作规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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