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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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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1-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提高决策水平和驾驭全局能力,规范党委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发展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党委会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第四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事项。
第五条 听取党委职能部门、群团工作以及各党支部的工作汇报,分析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举措;研究决定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校园综合治理等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七条 研究部署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八条 审议通过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需要党委研究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研究决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成立及调整。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行政提请党委会决策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并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重大问题的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若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研究涉及与会人员个人重要利害关系内容的会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主要亲属应当回避。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党委组织部在会前收集,报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凡是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充分做好准备。议题材料经分管副书记或委员审阅同意后,复印给党委成员人手一份,送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凡不属于党委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事先调研、准备的议题不议。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对议题涉及有关的部门,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的党员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退席。党委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党委会议应由党委组织部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重要决议应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印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外传播扩散。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学院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协同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决议、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会议成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党委组织部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党委组织部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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