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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 作者:      
  • 来源: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      
  •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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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提高决策水平和驾驭全局能力,规范党委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发展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党委会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第四条  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事项。

第五条  听取党委职能部门、群团工作以及各党支部的工作汇报,分析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举措;研究决定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校园综合治理等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七条  研究部署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八条  审议通过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需要党委研究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研究决定校级学术机构、各类委员会的成立及调整。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行政提请党委会决策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并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重大问题的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若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研究涉及与会人员个人重要利害关系内容的会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主要亲属应当回避。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党委组织部在会前收集,报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凡是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充分做好准备。议题材料经分管副书记或委员审阅同意后,复印给党委成员人手一份,送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凡不属于党委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事先调研、准备的议题不议。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对议题涉及有关的部门,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的党员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退席。党委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的问题,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党委会议应由党委组织部准确、完整地做好记录,重要决议应形成正式文件或纪要印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外传播扩散。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学院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协同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决议、决定执行的督办和协调。对落实情况及办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必要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会议成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党委组织部查阅;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党委组织部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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